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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有必要创建和实施致力于长期目标的设备和空间,例如:个人强化、真正的就业、住房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的发展。 就国家而言,它必须努力防止无家可归,照顾处于危险中的个人和家庭群体。公共政策的设计和制定必须是全面的,并需要受影响人群的自愿和积极参与。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2008 年发布的“无家可归人口社会融入国家政策”中可以找到先例,该政策制定了一个由街头人口代表参与的部际工作组,并在[ b]C级联系人列表波多黎各政府 2007 年第 130 号法律设立了“支持无家可归者的多部门委员会”,承认无家可归者的权利并制定了由国家负责的公共政策。还考虑了巴西联邦共和国、智利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以及墨西哥和蒙得维的亚市的人口普查、调查和公共政策的经验。 第 27,654 号法律旨在保护、全面保障和落实无家可归者和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人的人权。
它明确规定其规定符合公共秩序并在全国范围内强制适用。为了使这些权利有效,国家行政部门负责准备和制定全国范围内全面、连贯的公共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对这部分人口有责任保证尊重、保护和促进他们的基本权利,并且必须寻求恢复他们的行使权和获得公共物品的平等条件。如教育、健康、工作、住房、休闲和安全。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消除阻碍平等获得个人和社区发展机会的障碍。 法律还将“无家可归者”定义为没有任何区别的人,无论其社会状况、性别、年龄、民族、国籍、移民身份、宗教、健康状况或任何其他原因,无论他们生活在临时或永久在街道或公共场所,无论他们是否使用社会援助服务或过夜住宿,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旅馆、融合中心、家庭、庇护所等),以及“面临以下情况风险的人”街道”,例如处于以下任何.
.一种情况的人:居住在公共或私人机构(医疗、福利、监狱或其他),因任何原因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离开,并且没有住房的人放电时间;被正式告知驱逐的行政决议或最终司法裁决但没有资源寻找住房的人,或者居住在不稳定或临时住区而无法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或者居住在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过度拥挤的条件下的人,根据第 27,453 号法律,不符合热门社区的资格。为了实现上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有必要规范这些基本条款以使其有效实施。 社会发展部法律事务总局已采取其职权干预。 本措施是根据《国家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赋予的权力发布的。因此, 阿根廷国家总统颁布法令: [相关内容] 第 1 条.-关于“街头状况和无家可归家庭”的第 27,654 号法律条例获得批准,该条例作为附件 (IF-2023-35758806-APN-UGAS) 构成本法令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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